20XX年,在江苏省南京市XX区,原告毛某与被告孟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两年且年付租金。租期届满后,被告既未支付第二年租金,也未腾退房屋。原告多次催告无果,自行开门收房时发现,被告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堆放建筑垃圾,还造成家具损毁。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
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赵月亮律师,执业6年经办案例百余件,在原告委托后介入此案。他毕业于吉林大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赵律师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查看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此固定被告违约的事实。作为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宿迁市律师协会会员,赵月亮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案件,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他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双方的《租房合同》,并让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支持合同解除。考虑到原告及时开锁收房,法院酌定被告支付20XX年X月X日至X月XX日期间的租金及损失共计10000元,结合押金2000元,合计支付12000元。关于房屋结构破坏及垃圾清运,法院酌定赔偿2000元。被告同意返还餐桌,法院判令若不能返还则赔偿2000元。原告诉请中关于“破坏结构扣除押金”因无合同依据未获支持。
赵月亮律师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通过审查聊天记录等沟通信息来固定违约方的违约事实,然后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精准把握催告程序与合同解除节点,推动案件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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