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XX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吉强律师专业且细致的工作过程。接案时,李吉强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初步判断,被告人张XX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若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争取缓刑的可能性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XX案发后立即停车,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符合自首条件,这成为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要证明张XX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其悔罪表现。李吉强律师收集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张XX的供述笔录等,证明其自首情节;整理了张XX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体现其认罪认罚的态度。同时,通过走访了解张XX在案发后的救助行为和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为其悔罪表现提供证据支持。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张XX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控方认为虽然张XX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严格量刑。李吉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李吉强律师指出张XX主观恶性小,积极救助伤者,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符合缓刑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张XX缓刑,成功扭转了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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