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毛X家属起诉索赔约100万元。一审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内赔20万元,商业三者险内赔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补偿款不抵扣。人保公司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执业多年、处理过数十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的戴丽萍,在接手案件时,对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处于营运状态极为警觉。她深知这是本案关键,立即着手收集证据。戴丽萍建立了“证据链还原法”,先梳理事故前后杨X的行程记录、订单信息等,以证明事故发生时杨X未从事营运活动。同时,她仔细审查投保流程,发现保险公司在线投保未引导投保人阅读“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
戴丽萍还整理了近五年类似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分析常见争议点和裁判趋势。通过数据库,她进一步明确本案的关键证据和辩论方向。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车辆未营运,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丽萍的“证据链还原法”成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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