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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期间能否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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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909人看过
导读:破产重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得对债务人特定财产开始或继续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重整中,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需保证财产完整统一。但担保权人在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若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其权利,可请求法院恢复行使。
破产重组期间能否申请执行

一、破产重组期间能否申请执行

在破产重组(即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不得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开始或继续执行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进入重整程序后,债务人或管理人会制定重整计划,对企业进行重新整合与经营,这期间要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以利于重整顺利进行。

不过,若担保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其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二、破产重组期间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破产重组即破产重整,期间申请执行依据如下:《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意味着进入重整程序,一般执行程序要暂停。

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债权人在重整期间要申请执行,必须符合法定例外情形。若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执行不能,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前中止的执行程序可能恢复。

三、破产重组期间申请执行的适用法条怎么确定?

破产重组即破产重整。依据《企业破产法》,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若要申请执行,应按如下规则确定适用法条:执行标的为债务人财产,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执行程序应中止,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9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程序影响,可依《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保证人等财产。执行涉及重整计划执行,若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93条。

在探讨破产重组期间能否申请执行时,我们还需了解相关的拓展内容。破产重组中,即便可以申请执行,执行的范围和方式也会受到诸多限制。例如,对于担保物权的行使,在破产重组期间可能会暂停,以保障重组程序顺利进行。而且执行所得款项的分配顺序也有严格规定,需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如果破产重组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执行的情况又会发生变化。若你对破产重组期间申请执行的更多细节,如执行申请流程、执行受限时的应对办法等存在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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