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案外人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原告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对簿公堂。在这场法律纷争中,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为其维权。
及时鉴定,固定损失依据
2011年开始执业的李伟玲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的情况,李伟玲律师迅速采取行动,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这一举措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得法院能够准确认定车辆的实际损失。
准确适用法律,争取鉴定费赔偿
庭审中,李伟玲律师展现出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她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向法院详细阐述了鉴定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成功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充分体现了李伟玲律师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能力。
组织有效证据,支持施救费诉求
除了车辆维修费用和鉴定费,对于施救费600元,李伟玲律师也没有忽视。她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施救费的实际发生。在李伟玲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关于施救费的诉求。
李伟玲律师秉持“忠于委托,精研法理,以专业捍卫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成功为原告争取到172099元的全额赔偿,且让败诉方承担了案件受理费。她的专业表现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在兰考县的法律实务中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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