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天成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
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吴天成在多个法律领域成果显著。在疑难执行案件方面,他专注于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激活与突破,通过财产线索深度挖掘、执行程序合法性审查等途径,帮助众多当事人重启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清偿。在民事诉讼领域,他处理过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商事诉讼中,成功解决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债务清偿等问题;刑事辩护方面,为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的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与风险防控;行政诉讼中,也积极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及行政争议解决。此外,他还研发并推出“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产品化服务方案,已为数十家初创及中小型企业采用,顾问企业行业囊括物流、纺织、化学、机械等。他还为苏州某国企增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团队伴随项目周期全程陪跑,把握实施风险,助力项目落地。
接下来看两个典型案例。在第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卢某的核心诉求是实现自己的债权。案件难点在于公司“空壳化”,原生效判决执行陷入僵局。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原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其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类似的处理思路,也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得到验证。在这起案件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此案件中,公司的核心诉求是让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案件难点在于肖某以签字问题抗辩,如何认定其股东资格。吴天成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曾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于工商登记的行为,已足以在法律上构成其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两个案例中,吴天成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能够精准识别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突破常规执行思路,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善于抓住关键细节,通过有效证据串联还原事实真相;在法律适用上,准确运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具有普遍价值。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的核心责任,绝非一纸空文。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此类诉讼,依法刺破公司面纱,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这为破解执行僵局、实现债权提供了重要途径。对于同行来说,这启示他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挖掘案件细节,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而言,要认识到法律赋予的权利,在遇到执行难题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吴天成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以专业能力为根基,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凭借多学科复合背景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是一位值得信赖的法律同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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