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临汾某商砼有限公司将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李XX告上法庭,被告一是否需支付混凝土货款383578.95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78512.66元。原告以《预拌砼销售合同》和对账单为证据,认为被告一购买混凝土且未付清货款。被告一面临被误诉需承担巨额费用的困境。
此时,王世奇律师接手此案。他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占比约70%。王世奇律师首先对《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的印章进行笔迹比对,发现“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的字体、纹路与被告一备案印章差异明显。他向印章备案部门调取备案文件验证,确认该章并非被告一授权刻制,这一发现让他确定在印章真实性上可进行有力抗辩。
接着,王世奇律师锁定合同签订和供货日期,发现供货时间与被告一的项目计划时间不符。他通过调取被告一的项目施工计划文件验证,此异常表明被告一可能未参与该项目供货,影响后续以主体资格抗辩被告一并非适格被告的策略。
随后,王世奇律师调取被告二、被告三之间的微信记录,发现他们有关于该项目混凝土采购的详细沟通,且提及被告一未参与。他通过公证处公证微信记录验证其真实性,这为证明实际施工人是被告二、被告三提供了有力证据,强化了被告一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的观点。
王世奇还申请气象数据,发现供货期间当地有极端天气不适合施工,而原告却声称正常供货。他向气象部门调取气象报告验证,此情况说明原告供货存在疑点,进一步支持被告一未参与的观点。
同时,王世奇律师持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入库记录与原告供货单数量不符,存在大量未入库情况。他与仓库管理人员核实验证,这一差异说明原告供货数据可能存在虚假,为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
另外,王世奇律师调取被告一的考勤记录,发现项目施工期间被告一员工未在该工地考勤。他向被告一人力资源部门核实验证,表明被告一未参与该项目施工。
最后,王世奇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认对账单上被告一相关签字系伪造。他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验证,此结果为抗辩提供了关键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免除578512.66元的支付责任。王世奇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审查,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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