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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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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429人看过
导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成立需具备四个条件,即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相对方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方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在商业活动或日常的民事交往中,我们常常会和他人进行合同的磋商与谈判。有时候你满心期待地谈好了合作事宜,最后却因为对方的一些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没能签订,自己还遭受了损失。就好比你精心准备了一场投资,前期投入了很多时间和金钱去谈合作,结果到最后对方突然变卦,而你因为这些前期的准备已经付出了不少成本,这时候该怎么办呢?这就涉及到了我们要说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还没正式成立之前,进行谈判的一方要是违反了诚信做事的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责任。比如说甲和乙谈合作,甲明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但还是和乙进行深入谈判,让乙为合作做了很多准备,最后合作没成,甲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存在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比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在和买方谈判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告知房屋的质量情况等信息。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三、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需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害,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还是上面房屋买卖的例子,如果卖方是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那就是故意过错;如果是因为没有仔细检查,疏忽了房屋的问题,就是过失过错。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对方因信赖合同会成立和有效,而因该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为缔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比如买方为了这笔房屋交易,支付了房产中介费用、进行了房屋评估等支出,这些费用就是因为信赖合同能成立而花费的,属于信赖利益损失。

五、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对方的损失是因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假如买方在和卖方谈判过程中,因为自己的原因投资失败导致资金损失,这就和卖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没有因果关系,卖方不用对这部分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成立条件后,后续还可能面临如何确定赔偿范围、怎样进行索赔等问题。不同类型的合同、不同的案件情况处理起来难度都不一样,搞不好还可能让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时候就可以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有专业的执业资质,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能结合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的索赔流程,让你在复杂的法律问题前少走弯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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