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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拒付,公司成功追回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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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6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如皋丁晓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31162199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62927848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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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张金额为28万余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被拒付,这让持有票据的公司陷入了困境。处理这类票据纠纷经验丰富的丁晓霞律师,来自江苏南通市如皋市的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她擅长合同、交通、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此次接受公司委托,为其维权。
票据到期拒付,公司成功追回28万余元

原告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获得了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公司,被告两家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原告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到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丁晓霞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超1000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超400件。她接受委托后,迅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她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针对性地制定了诉讼策略。

在办案过程中,丁晓霞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用于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原告系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通过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逐一回应。她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由于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28万余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最终,原告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丁晓霞律师长期认为,在票据交易中,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至关重要,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长期处理合同纠纷的观察是,企业在进行票据交易时,应仔细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和背书的连续性,避免因票据问题陷入纠纷。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交易前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交易过程中及时提示付款,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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