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系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2012年7月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X集团)新XX项目部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新XX哈密煤矿项目出租建筑器材。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提供租赁器材,但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按约定返还大量租赁物资。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原告提交了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作为证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主张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XX集团则陷入了不利局面。项目部公章被指伪造,签字人蒋XX被认为无权代理,且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需要,主张金额不真实。同时,被告已就公章伪造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被告存在证据缺口,无法有力证明其主张。
朱俊健律师作为原告二审代理人,采取了一系列抗辩策略。针对“公章伪造”抗辩,律师抓住被告一审中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事实,否定“伪造印章免责”主张;对于“签字人无权代理”,通过施工现场公示牌、施工协议、项目联系人身份、实际收货使用等证据,证明蒋XX系代表公司履职,构成表见代理;面对被告以“刑事立案”施压要求中止审理,律师明确本案系真实租赁、实际使用、民事纠纷,与蒋XX涉嫌伪造印章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在租赁物数量和金额方面,律师整理提交完整凭证,精准核算欠租金额及未退物资数量。
庭审中,双方就公章真实性展开了关键交锋。被告坚称公章系伪造,合同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朱俊健律师则指出,被告在一审中放弃了公章鉴定,且在工程中项目部印章有大量、公开、持续的使用记录,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予认可。这一有力反驳让被告的主张难以立足。
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被告需支付租金873534元、返还租赁物或按价赔偿,并支付后续租金,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XX集团承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关注合同印章的真实性与使用情况,避免因印章问题导致合同效力存疑;二是明确签字人的代理权限和行为性质,防止被认定为表见代理;三是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核算租赁物数量和金额,避免在数量和金额上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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