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X原本是江苏省张家港市的一名无业人员。2017年12月10日,她在毫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XXX元,丁XX需于2017年12月10日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12月11日支付人民币395000元,2017年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900000元。
本案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点。第一,丁XX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丁XX谎称自办银行贷款,在支付了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她并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是把房产多次抵押给他人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还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法院经审理查明,丁XX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丁XX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否成立。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有关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有证人朱XX、孔X、孙某、唐X、张X甲等人的证言,以及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法院认定丁XX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成立。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丁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丁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此外,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经济活动中,人们要保持警惕,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在房产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正规流程办理手续,避免陷入类似的诈骗陷阱。同时,伪造公司印章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要为了一时的便利而触犯法律红线。
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他从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的这些年里,承办案件已逾800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抓住关键要点,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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