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王X(1973年出生)与被告王X(1948年出生)、王X(1950年出生)、王X(1939年出生)因共有房屋分割起了争议。
此前,各方因继承纠纷经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位于北京市XX区八里庄北XX某号的涉案房屋归王X、王X、王X与王X共有,其中王X、王X、王X共占有八分之三份额,王X占有八分之五份额。但就分割共有房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涉案房屋,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被告王X、王X当时的处境挺难的。他们面临着房屋份额分配的不确定性,不知道自己能在这八分之三的份额里分到多少。王X辩称自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要求占有房屋份额的八分之二;还指出王X多年不在北京生活,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王X也同意王X的意见。王X则要求获得不少于八分之一份额的现金补偿。
李同红律师接受被告王X、王X的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
首先,明确案件代理思路。前序继承诉讼只确定了整体份额,没划分三被告内部具体份额。李律师代理王X、王X,主张分割八分之三份额时要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王X应予多分。
接着,收集赡养义务相关证据。李律师协助王X、王X提交了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票据等,证明王X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王X长期不在北京生活,未尽到应有赡养义务。
然后,应对王X的抗辩。王X提交信件、记录单等证据证明其向母亲尽了赡养义务。王X认可王X的证据,但王X、王X不认可。经法院释明,各方未就赡养问题提供其他证据。
之后,配合房屋价值评估。经王X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总价为259.65万元,各方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王X表示愿意按评估价格给付折价款,并将相应款项交至法院保管。
最后,主张分配方案。李律师代理王X主张其应享有八分之二份额,王X不应享有份额或应少分。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析产纠纷案件占比约80%。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涉案房屋归王X所有;王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王X、王X、王X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各324562.5元(即八分之一份额,按房屋总价259.65万元折算);驳回王X、王X的其他请求。
对比王X、王X最初希望王X能多分遗产的想法,虽然法院未完全支持,但最终他们也各获得了32万余元的折价款。这个案子最终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法院综合考虑了各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和相关证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