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出生于株洲市XX区XX组,XXX年因购买城镇户口迁出,20XX年经组民签字同意将户口迁回原籍,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在册,其成员身份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备案。然而,20XX年因XX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该组以HX系“空挂户、未长期居住、未参与公益”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不分配土地补偿款XXXX元。HX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却驳回了全部诉请。无奈之下,HX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她自2017年执业至今,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张双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她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各类罪名的刑事案件都有涉足,在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方面尤为专精。此次面对HX的案件,虽然并非刑事领域,但她依然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展开了行动。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成员资格法定认定、备案效力、土地保障、妇女权益四大核心,构建了完整的上诉方案。她提交关键备案证据,拿出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承包合同、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信息,以此证实HX成员资格已依法备案并公示。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同时,她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主张成员资格应以户籍历史、土地保障、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而非仅以是否长期居住认定。她驳斥“空挂户”抗辩,证明HX户口迁回经组民同意,承包地系家庭共有且持续领取耕地补贴,与村组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她还强调行政备案效力优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成员名册具有法定公信力,村组不得以内部决议否定行政备案效力。
在二审过程中,张双意律师精准质证,推翻证人不利证言,指出承包档案、备案信息、村组盖章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资格合法有效。她的专业表现和严谨态度,让法官充分认识到案件的关键所在。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颠覆性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HX具有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判令XXX组十日内向HX支付土地补偿款XX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上诉人XXX组承担。
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强的二审翻盘能力与对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案件的专业把控。她的成功不仅为HX挽回征地补偿款X万余元,更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法定备案为准的重要裁判规则,纠正了基层村组常见的歧视性分配做法。她也凭借众多类似案件的成功办理,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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