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务工人员唐XX为了赚点外快,在知道协助转移的资金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把自己的微信号给了别人用。他通过抢红包的方式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一共转了22400元,自己从中获利210元。案发后,唐XX主动到案,还部分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取得了相关人员的谅解。之后,公诉机关以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还建议判处唐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说在完成剩余退赔、退出违法所得后可适用缓刑一年。唐XX委托了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的黄昊镔律师为自己辩护。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唐XX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达22400元,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建议判处唐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唐XX一方,黄昊镔律师制定了“认可定性、强化从轻情节、全力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律师认为唐XX有多项从轻情节,应该被判处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唐XX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他还积极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并且取得了相关人员的谅解。同时,唐XX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另外,在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中,唐XX只是提供了微信号,协助接收转移资金,起的是辅助作用。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唐XX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他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他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而且,唐XX在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中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此外,唐XX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明确。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为唐XX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的黄昊镔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一旦涉及犯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等行为,对量刑是有很大帮助的。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帮你梳理案件,找出从轻情节,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结尾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原本唐XX面临着有期徒刑实刑处罚的风险,但最终成功争取到了缓刑。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黄昊镔律师的专业能力。黄昊镔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有着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他承办了五百余起案件,丰富的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时,精准聚焦缓刑适用核心,全面挖掘从轻情节。他细致核查案件证据,主动提交关键证据,确保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有说服力。正是他的专业和负责,为唐XX改写了结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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