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铖律师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同时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自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成果显著。在刑事案件中,他多次推动案件发回重审,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在婚姻家庭案件方面,成功处理多起遗产继承等纠纷,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领域具有显著的专业优势。他对刑事法律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理解,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他善于从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寻找突破点,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同时,他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下面以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为例,详细介绍王铖律师的办案过程和策略。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毕某及其家属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毕某能够被认定无罪,避免受到刑事处罚。
该案件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时间跨度长,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存在困难;二是对于毕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同的法律解释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三是如何证明毕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针对这些难点,王铖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首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是对于刑事案件中追诉时效的认定提供了参考,提醒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进行判断;二是强调了司法解释在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律师需要准确把握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理的辩护;三是体现了法律对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保护,避免当事人因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而受到不公正的刑事处罚;四是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刑事案件经常会遇到追诉时效、法律解释等问题。王铖律师通过这起案件,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这也提醒广大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应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公平公正。王铖律师的成功经验,对于推动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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