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投身法律行业,现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专注服务河南开封地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刘振宇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法律关系和赔偿争议焦点,为受害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在婚姻家庭纠纷方面,她善于从案件细节入手,制定针对性的办案策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在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中,她能够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解决纠纷。在刑事辩护领域,她以严谨的态度和精湛的辩护技巧,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进一步了解刘振宇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平。
代表性案例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二审案件
当事人角色:被告人李X的指定辩护人
案情简介: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并告知杨X。杨X与李X因此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演变为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突然加速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不服,提出上诉。
核心诉求:李X上诉称驾车是为接走李X,并非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其辩护人刘振宇律师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案件难点:
1.现场情况复杂,证据众多,如何从大量证据中准确梳理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证明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存在一定难度。
2.一审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判决,要推翻一审判决,改变量刑,需要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辩护策略。
3.要证明李X虽为主犯,但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证。
律师策略:
刘振宇律师在接到案件后,首先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她发现,虽然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明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但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因此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
在法律依据方面,刘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提出李X虽纠集人员参与聚众斗殴,但不构成持械斗殴,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在辩护过程中,刘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辩论。她强调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不能仅凭表面现象认定李X持械斗殴。同时,她也指出李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应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采纳了刘振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原判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最终判决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刑期较一审减轻)。
典型意义:
1.对于类似的聚众斗殴案件,在认定持械情节时,不能仅凭单一证据或表面现象,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2.强调了自首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罚。
3.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辩护,能够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4.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醒要更加严谨地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刘振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辩护技巧,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在未来的工作中,她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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