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产生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支付,原告持有立项批复、协议、审计报告等证据。被告面临原告催款诉求,且存在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这一棘手问题。
审查证据时,执业不久但已承办300余件案件的汤思骑警觉到,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关联。此前他处理过类似合同纠纷,深知这种关联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汤思骑迅速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和过往案例,将关联案件的对抗关系作为切入点。
汤思骑构建了“关联案件时效筛查法”。他先梳理案涉合同与其他关联案件的时间线和逻辑关系,再对比法律规定,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方法已应用于多起合同纠纷案件,成功为被告争取到有利判决。
在本案中,汤思骑依据“关联案件时效筛查法”,提出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最终法院采纳此观点,判决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33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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