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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滞后的工伤赔偿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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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7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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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木工吴X在施工中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的案件。因参保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双方就工资标准和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服务,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裁决。
参保滞后的工伤赔偿之争

吴X接到立案通知时,心中满是焦虑与期待。他在2024年9月8日施工时眼部受伤,本以为有工伤保险能有所保障,却因参保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吴X委托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为其维权。刘瑶律师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案件,已累计承办案件近200件。

案件处理过程中,刘瑶律师首先梳理了案件的关键问题。对于参保滞后的问题,她此前处理过一起相似的劳动争议案件,深知《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相关规定。她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所以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资标准的认定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原告主张合计为13天工资,但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且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刘瑶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法院提供了合理的参考依据。她提出,在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存在现金或他人代发的情况下,法院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这样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部分观点。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原告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相应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事故发生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计算;护理费和医疗费也按合理标准支持;而工伤保险待遇中无营养费项目,不予支持。

在这起案件中,刘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她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精准施策,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办案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同仁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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