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5月3日,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张X以86800元的价格从李X处购买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当日张X支付全部购车款,李X交付车辆。补充协议约定李X协助张X联系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若原车主不配合则由李X负责办理,过户费用由张X承担。
第1天,张X发现李X未按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决定委托谭冬律师和王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李X返还购车款、支付相应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并由李X承担本案诉讼费。谭冬律师和王律师接收委托后,开始收集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购车款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的收集为后续的立案和庭审提供了基础。
第7天,谭冬律师和王律师完成证据整理和法律文书起草工作,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立案的成功使得案件进入了正式的司法程序。
第15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谭冬律师协助王律师陈述案情,回应争议焦点。在庭审中,谭冬律师配合王律师向法庭展示收集到的证据,证明李X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年检、使用及二次销售。谭冬律师的这些行为有助于法庭查明事实,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依据。
第20天,法院对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了案件相关事实。重点核查了双方关于车辆过户的约定、李X未履行协助义务的相关情况,以及张X主张损失的证据是否充分等核心问题。谭冬律师和王律师在庭审后的工作中,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与法院保持沟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的根本目的,李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购车款86800元;原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轻型自卸货车返还给被告李X;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X和被告李X按比例分担。谭冬律师和王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的行动,从证据收集到庭审陈述,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积极影响,切实维护了原告张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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