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约定杨X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同时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也向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然而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了争执。杨X起诉后,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这就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办案突破
接受公司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到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由于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也因为涉案工程进行了相关诉讼,从一审打到了再审,为全面了解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代理律师又分别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相关诉讼的全部材料并深入研究。
之后,代理律师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交流,让负责人回忆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经过反复交流和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研究,负责人回忆起一个重要情况:当时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打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这个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而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代理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两笔款项已向杨X支付的说法,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这个案子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
聂嘉仪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她服务于长沙地区,是长沙市律协民专委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还曾获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法律建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各方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各类交易凭证和沟通记录。像本案中,通过银行转账明细锁定关键证据才实现了减损。所以,施工方和发包方在支付和收取工程款时,要及时核对账目,明确款项去向,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律师风采
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聂嘉仪律师成功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扭转了一审不利的局面。她执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承办过大量的民商事和刑事案件。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基础,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银行转账细节,恰恰是她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她在面对二审时效紧、证据繁杂的情况时,高效调取多案材料,深挖细究不放过任一疑点,最终为客户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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