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劳动者,被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实际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以及在混同用工情况下,责任该由谁承担,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但缺乏能直接证明与实际用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加班情况的关键证据。而且劳动仲裁已败诉,局面并不乐观。
班兆然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现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可能会以主体不适格、不存在加班等理由进行质证。班律师则回应,通过现有证据已能证明混同用工关系,责任应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的加班主张合理。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一是结合多方面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锁定责任承担主体;二是固定关键证据确认劳动关系;三是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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