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在山东青岛发生了一起涉及金额巨大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原告黄某某声称第三人朱某某怠于行使其对被告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对自己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诉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107.7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XXXX公司指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不真实,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而失效;被告招远XX公司则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朱某某也表示原告所主张的1500万元未实际发生,且原告在其他法院案件中已起诉败诉,重复起诉应被驳回。
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10件的密齐光律师,在接受委托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便是审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证据。密齐光律师作为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青岛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确定了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和确定性方面进行抗辩的法律路径。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驳回了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XX62元由原告承担。
密齐光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对债权债务相关的证据进行细致审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确定性,再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主张和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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