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XX与被告向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第三人武汉市XX区某养生保健馆,原告出资3万元占股36%,被告出资4万元占股64%,约定被告统一收款记账,原告记录管理支出,按半年分红。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比例分红,且自己实际承担50%店铺支出高于持股比例为由,诉请被告支付分红款、返还垫付支出及利息。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周峰。该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逐页翻动案件材料,深入分析双方合伙经营的实际状况。他怀疑分红计算和原告承担亏损的问题存在争议,于是制作了详细的账目记录,显示截至2025年xx月xx日店铺的收支及负债情况。在庭审质证时,他将原告提交的《合伙协议》与原始版本对比,发现手写添加的“承担6成”“承担4成”内容无原告捺印确认,同时还提交微信转账凭证,指出原告私自收取顾客费用。
法院最终认定,账面收入中的顾客预付款未转化为实际收益,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符合合同约定,因合伙财产未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请求。周峰律师表示,在合伙纠纷案件中,精准梳理账目、明确合同约定中的利润计算方式是关键,后续会构建更完善的合伙案件账目审查工具,以便更好地处理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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