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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为名的借贷纠纷,法院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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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4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48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31159951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121662666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李玲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所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内的案件代理和业务理论研究。 执业以来,致力于通过合规体系为客户规避风险,通过诉讼技术为客户化解矛盾,代理或处理大量重大案件/项目。李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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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笔以股权转让为名的款项,引发了一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却坚称自己不该担责。这场纠纷的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法律关系?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以股权转让为名的借贷纠纷,法院判谁担责?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廖XX居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及维权费用。被告钱XX居住在江苏省泰兴市,委托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的李玲和王XX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还有其他被告,包括核心债务人顾XX、江苏XX公司以及长沙市XXX幼儿园。

案件的核心争议有以下几点:

第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原告廖XX主张,2018年9月与钱XX签订《长沙市XXX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然而,李玲律师团队指出,XX幼儿园经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获利。案涉协议约定将幼儿园作价转让股权,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

第二,钱XX是否为实际债务人。原告认为钱XX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李玲律师通过构建证据链进行反驳。微信聊天记录和2023年4月泰州XX宾馆录音证明,廖XX自始知晓钱XX系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并非实际权利人。款项流向凭证显示,钱XX收到转让款后,当日即按顾XX指定转给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款项。《代持股份协议》也明确XX幼儿园系顾XX全额出资,钱XX仅为代持人,所有权利义务归顾XX。此外,原告与顾XX后续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分期付款协议书》,直接约定股权退还与还款事宜,印证了原告明知实际交易对象为顾XX,钱XX无独立责任。

第三,案涉款项是否已由实际债务人超额返还。李玲律师团队通过数据举证,顾XX委托乐X、何XX等11人向廖XX转账,可查记录达XXX万元,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股权总价。即使按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查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但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法院采信了李玲律师的辩护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申请费XX元、担保服务费XXX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XX元,顾XX方承担XXX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涉及股权、借贷等交易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如果是代持股份,要签订明确的代持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角色。同时,对于款项的流向要清晰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另外,在与他人签订还款协议等文件时,要明确责任主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结尾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最终认定钱XX非责任主体,驳回了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钱XX的合法权益。李玲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为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执业以来,她处理过超300件案件,其中刑事纠纷案件超150件,离婚纠纷案件超100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地制定“三层抗辩”策略,梳理出关键证据,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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