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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配偶同意赠与他人财产,法院判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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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4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4.5 服务:254人 执业10年
律所: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312016118234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347320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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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位女士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她同意就给第三者转了一大笔钱,多次协商让第三者返还都没成功。处理这类婚姻家庭与赠与合同纠纷,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十分擅长。
未征得配偶同意赠与他人财产,法院判赠与无效

张雯雯律师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50件。2024年她执业时遇到了这个案子。原告A女士和第三人B先生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两人没约定财产分别制,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024年8月开始,B先生和被告C女士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B先生没经过A女士同意,通过微信转账、消费等方式给C女士转了很多钱,供她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和C女士协商让其返还,都没有结果,于是委托张雯雯律师起诉,希望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回全部赠与款项。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关键证据。首先是婚姻关系证据,调取了原告和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接着是婚外情与赠与证据,固定了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婚外关系和赠与事实。还收集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精神损害的证据,比如就医记录。

在庭审时,被告提出“原告不是适格主体”,称她和第三人交往时第三人已离婚,但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张雯雯律师依据《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像无法证明是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反驳了被告把医疗费用、补偿款和赠与款混淆的说法。在法律适用方面,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张婚外赠与因为违反公序良俗和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庭审中,张雯雯律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在真实性和关联性上有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了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给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张雯雯律师长期认为,在婚姻关系中,涉及大额财产的处置一定要谨慎,夫妻双方应该有平等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对于类似情况,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处置方式,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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