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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8年后起诉离婚,女方靠居住权守住晚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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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3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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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孩子,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女士仍然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此期间,夫妻二人长期分居,王先生还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女士才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李女士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
分居18年后起诉离婚,女方靠居住权守住晚年权益

处理这类婚姻纠纷经验丰富的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接受了李女士的委托。侯浩亮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事、刑事领域,尤为专精于婚姻案件。

接受委托后,侯浩亮律师意识到本案的核心是为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他首先通过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规定,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鉴于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其核心代理意见是,李女士为家庭付出多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应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虽然所有权暂时不明,但居住权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侯浩亮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侯浩亮律师长期认为,在婚姻纠纷中,要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像本案中的居住权问题,就是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又至关重要的点。他在处理案件时,做事严谨细致,善于在复杂案件中寻找突破口,始终坚持以结果为导向,以专业赢得信任,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务实、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婚姻关系中,如果遇到房子没有办证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维权。同时,注意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如出轨、同居、家暴等,这些证据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倾向时很关键。当为孩子隐忍的阶段过去,要勇敢地用法律为自己争取一个安稳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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