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赫律师在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曾处理过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这起案件中,第三人刘X在工作时受伤,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意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刘X受伤时无其他同事目睹,也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意公司对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提出质疑,并且质疑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同时,意公司还指出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
周赫律师在处理此案时,首先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强调意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再者,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各项程序。最后,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且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描述。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使得刘X能够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决定。
结合内蒙古包头的办案经验,在这类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从细微处挖掘证据,如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要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外,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也要进行全面论证,确保行政机关的决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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