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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滞后与工资争议: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的破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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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7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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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滞后及工资标准不明是常见难题。本案中,建筑工人吴X工伤后因参保登记晚无法获社保赔付,工资标准也存在争议。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凭借丰富经验,为吴X争取合法权益,体现了在劳动争议领域对行业规则和裁判口径的精准把握。
参保滞后与工资争议: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的破局之路

吴X是一名建筑木工,在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中工作。2024年9月8日15时许,他在施工时因角磨机切割片破碎致眼部受伤。而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他的实名制新增录入,录入时间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吴X的遭遇并非个例,在建筑行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虽已参保,但实名制录入不及时的情况时有发生。

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的刘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200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接手吴X的案件后,深知案件的复杂性。一方面是工伤保险参保滞后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工资标准的争议。劳动合同约定吴X日工资400元,但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双方对于工资标准各执一词,且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

刘瑶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明确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所以本案中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工资标准的确定上,她考虑到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的实际情况,为吴X争取到合理的计发基数。

在庭审过程中,刘瑶律师据理力争。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她按照项目参保人员的规定,以事故发生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工资的情况下,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计算。同时,她为吴X争取到合理的护理费和医疗费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刘瑶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吴X维护了合法权益,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同仁的认可。她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出色表现,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彰显了律师在行业规则、证据特点和裁判口径理解上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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