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初至案发,被告人CX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X及烟弹,一审法院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达XX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CX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C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2014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万利担任二审辩护人。
万利接手案件后,首先细致审查了交易流水。他逐笔核对每一笔交易记录,发现一审认定的XX余万元经营数额中,包含大量烟粉、烟油款项。通过与相关行业标准和法律规定进行验证,他确定这些款项依法应剔除不属于烟草制品的部分,这一发现为重新核算涉案金额提供了依据,也影响了后续辩护策略中关于数额计算的重点。
接着,万利对同案供述进行了深度分析。他仔细比对各同案犯的口供,发现祝XX系独立行为、独立销售,部分下线交易不应全部归责于CX。通过多次与同案犯沟通以及结合相关证据进行验证,他认为一审对责任范围认定过重,这也成为辩护中关于主从犯与责任范围的关键观点。
在审查鉴定意见时,万利关注到涉案物品核心为依托咪酯烟粉,不属于传统电子X烟草制品。他查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验证,提出CX行为更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构成要件,应按择一重罪原则重新审查定性。这一观点为案件定性争议提供了有力支撑。
万利凭借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的经验,在庭审中严格依据事实与法律,完整履行辩护职责。同时,作为广州市律协十一届专业委员会首批刑民行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他还结合CX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以及依托咪酯当时未列入毒品管控等客观情况,认为一审量刑五年六个月偏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此外,他提出一审扣押的XXXX元并非全是违法所得,部分系亲属寄存钱款,请求依法审查、合理区分并予以发还。
最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尽管结果未如预期,但万利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深度和负责态度,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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