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个人投资者王X因信赖安股份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披露的公开信息买入该公司股票。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曝光,股价暴跌,王X遭受数万元投资损失。王X认为损失由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方的虚假陈述所致,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起诉,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全部损失。
徐晓律师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接受委托后,他并未急于起诉。首先,精准定位诉讼时机。徐晓律师注意到本案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5月27日届满,团队在2022年3月11日高效完成立案,锁定胜诉可能。其次,善用示范判决成果。徐晓律师团队深入研究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高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将其中关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价、损失核定方法及各方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作为本案核心论点,提高诉讼效率。
在应对被告抗辩时,徐晓律师经验丰富。他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案件材料,依据《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2022》,从“推定信赖原则”、风险因素的量化扣除、时效计算规则等角度进行驳斥,并成功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精确核定。徐晓律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身份和知识,深入分析案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安股份公司向原告王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38,952.77元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损失。明确被告安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采纳《损失核定意见书》,剔除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的损失,驳回被告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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