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XX公司遭遇了一场棘手的合同纠纷。该公司与原股东、员工ZX因货款回收协助保证金问题对簿公堂。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凭借丰富的经验,接受了XX公司的委托,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应诉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湘XXX民初XX号案件。
张双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达500余件。她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各类罪名的刑事案件都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同时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本案中,ZX原为XX公司股东及销售人员,双方曾签订协议,约定ZX协助公司回收应收账款,公司在货款到账后返还其协助保证金并按一定利率计息。后来双方再次对账并签订新协议,明确保证金需在ZX在职期间经手的所有货款全部收回后无息返还,且ZX确认尚有部分货款未回收。然而,ZX以公司违反“不得与欠款客户发生业务往来”约定、付款条件已成就为由,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保证金及利息,合计XX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与保全费。这让XX公司面临巨额款项支付风险,企业的合法权益与经营稳定受到直接威胁。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梳理了两份关键协议、对账记录、授权委托书、货款回收情况等全案证据,紧扣合同效力、付款条件、违约认定三大核心争议点,构建了严密的抗辩体系。
在合同效力方面,她重点论证20XX年X月XX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对20XX年协议中保证金条款的重新确认与变更,明确保证金为无息返还,否定了原告主张年利率15%利息的合同依据。
对于付款条件,依据协议约定,保证金返还以“ZX经手全部货款收回”为前提。庭审中,张双意律师提交对账记录与双方确认事实,证实截至起诉仍有XXX元货款未回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主张返还。
针对原告提出的“公司委托ZX开展业务构成违约”,张双意律师厘清法律关系,指出XX公司系与怀化B公司、C公司发生交易,并非与欠款客户ZX个人建立合同关系,该行为不影响回款、不违反协议约定,不导致付款条件提前成就。
同时,她还驳斥了协议撤销主张,指出ZX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曾任公司股东,具备充分认知与判断能力,其签字按印确认协议,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应恪守约定。
庭审中,张双意律师逻辑清晰、质证严谨,完整呈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全面瓦解原告诉讼逻辑,为法院采纳抗辩意见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Z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财产保全费XXX元,合计XXX元,全部由原告ZX承担。本案以被告全胜、原告全败告终,XX公司无需支付任何保证金及利息,合法权益得到完整维护。
张双意律师凭借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展现出了在商事合同纠纷中的精准把控能力。她复杂协议精准解析,核心争议一击制胜,事实厘清专业严谨,全力维护企业权益,庭审表现专业高效。其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素养,也为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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