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原告李XX诉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开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将原告安排至第三人处工作,原告在车间搬运水管时左手中指受伤,但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缴纳社保,受伤后还拒绝为原告申报工伤。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材料,这让原告举证难度增大。
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接手此案后,他深知需构建完整证据链。他首先对银行流水进行审查,发现被告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原告发放3335元,虽备注未写明“工资”,但结合原告入职及工作时间,可验证这是劳动报酬,这为证明劳动关系提供了资金往来方面的证据。
接着,陈步青律师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原告受伤后与被告公司监事吴X多次沟通,原告提及受伤无法上班、生活费成问题,吴X回复联系保险公司并会催促,这一异常对话体现出被告公司管理人员知晓并处理原告受伤事件,验证了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后续证明劳动关系至关重要。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沟通记录,凭借经验敏锐捕捉到这一关键证据。
最后,陈步青律师调取被告公司工商档案,发现与原告微信沟通的“吴X”系被告公司监事,这表明吴X的沟通行为代表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陈步青律师担任过相关劳动纠纷仲裁工作,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将这些证据串联起来。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原告李XX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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