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至20XX年间,委托人承接某商业广场石材幕墙干挂工程,工程完工交付后,却遭遇工程款拖欠问题。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委托章世铿律师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起在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经济案件占比约50%。他服务于广东汕头地区,作为汕头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济纠纷、风险防范等有丰富经验。
接受委托后,章世铿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针对建筑公司提出的并非合同相对方,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无签约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抗辩,章世铿律师重点举证案涉合同首部均载明甲方为该建筑公司,合同加盖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为真实印章,且项目相关责任人系该建筑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建筑公司将印章交由该负责人使用,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合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为建筑公司,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同时,他结合类案生效判决的认定意见,有力主张建筑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
在工程结算问题上,章世铿律师举证工程量计算表、结算单均由项目相关责任人雇请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超过两年,被告方怠于结算且未提出相反结算结论,上述结算材料应作为工程价款定案依据。并且提出案涉购销合同系为履行承揽合同而签订,双方实际履行中亦合并结算、付款,为避免诉累应一并审理。
对于欠付工程款数额,章世铿律师仔细核对全部付款记录,就被告主张的20000元款项性质作出抗辩。虽然最终法院未采纳该款项为工人保险款的意见,但结合总价款与已付款项的核算,明确了实际欠付金额。
针对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章世铿律师认可委托人无施工资质导致承揽合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同时主张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自约定付款期限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主张亦有合同依据。
庭审中,章世铿律师就上述争议焦点与被告方展开激烈辩论,充分举证、质证,并结合法律规定与类案判决,清晰阐述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关键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委托人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成功依据法律规定实现了工程价款的主张,同时通过表见代理的法律认定,突破了建筑公司的主体抗辩,让实际责任方承担了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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