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自首与认罪认罚的量刑影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自首与认罪认罚的量刑影响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3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更多>
导读:2020年底,余先生、李先生和曾先生三人打起了歪主意,他们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先生通过李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上杨先生,从杨先生的公司以9%的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曾先生则负责联系购买方。余先生以李先生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向另外两家公司以11%的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的差价。经查明,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巨大,xx公司给不同公司虚开的发票税额累计颇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自首与认罪认罚的量刑影响

案发后,李先生和余先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先生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三人都退缴了违法所得。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李坤律师担任李先生的辩护人。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大量资料。在庭审中,李坤律师提出李先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先生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李坤律师还指出李先生此次是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李坤律师提出李先生系从犯的观点,法院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法院认可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余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这类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普通人往往容易被利益诱惑,而忽视了法律风险。一旦涉及此类纠纷,首先需要保持冷静,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同时,要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