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李先生和余先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先生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三人都退缴了违法所得。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李坤律师担任李先生的辩护人。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大量资料。在庭审中,李坤律师提出李先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先生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李坤律师还指出李先生此次是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李坤律师提出李先生系从犯的观点,法院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法院认可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余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这类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普通人往往容易被利益诱惑,而忽视了法律风险。一旦涉及此类纠纷,首先需要保持冷静,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同时,要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