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邓某诉某甲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原告邓某因被告某甲公司在证券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陈述,于二级市场买入该公司股票后遭受投资损失。邓某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7,236.24元。被告认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基本事实,却辩称原告部分损失是由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应相应扣除。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梳理了原告邓某的交易记录,明确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x月xx日)至揭露日(2018年x月xx日)期间的买入行为。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以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这些丰富的经历和身份使他在处理本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深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复杂性,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他在梳理交易记录时,严格依据“先进先出”原则核算有效持股,这种严谨细致的工作方式正是他长期坚持的执业态度的体现。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某甲公司股票5,000股,平均买入价23.592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5,060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6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38,100.05元。法院同时支持了原告对佣金和印花税的主张,按总损失差额的1‰计算。在开庭前,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了完整的交易流水、对账单及市场数据,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投资决策的影响。
徐晓律师处理此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梳理当事人的交易记录,明确关键时间节点的买入行为,再依据相关原则核算有效持股。之后围绕因果关系收集并提交完整的证据,对被告提出的风险扣除主张进行合理反驳。徐晓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主要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服务。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核心细分领域形成了独特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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