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起,王X、黄X夫妇的儿子王X甲及其原配偶刘X,以装修房屋、购房、经商等为由陆续向二老借款。二老多次要求还款,二被告仅返还部分,尚欠175748.6元。因年岁已高且身患疾病,积蓄被占,二老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等代理诉讼。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于北京市,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同时也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秉持“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接手案件后,李同红律师全面梳理借款事实及证据。原告持有借条原件若干,还有原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针对核心争议,李同红律师展开了一系列专业操作。在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对于2001年刘X出具的10万元借条,刘X自认用于做生意且收益与王X甲共同花费;2006年的8万元借条,王X甲自认知晓且借条有其书写内容。李同红律师据此主张这些借款虽以刘X个人名义出具,但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面对刘X“已还清”的主张,李同红律师指出借条原件仍在出借人手中,刘X无还款证据,其主张不应采信。对于王X甲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及代缴费用,李同红律师客观分析后认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王X甲个人债务。刘X提交王X甲出具的内部约定证明,李同红律师依据婚姻X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该证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一审中,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刘X、王X甲共同偿还9万元借款,王X甲个人偿还85748.6元借款。刘X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老年当事人追回养老积蓄,展现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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