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A公司为贵州XX公司的株洲XX项目供应页岩砖,经结算,对方欠付货款XXX元,C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了XX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付款。然而,汇票到期后,C公司拒绝付款。A公司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XX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贵州XX公司以非票据债务人抗辩,C公司则以无真实交易、未收到拒付通知等理由拒付。A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对于真实交易关系和拒付事实的证据不够完善,这是案件的关键缺失。
陈建龙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固定基础交易证据,收集并完整提交了采购合同、对账结算单、发票等材料,以此证实债权债务真实合法,票据取得具备合法依据,直接反驳了C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抗辩。其次,梳理票据流转与提示付款全过程,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证明等,证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权利完整。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C公司以无真实交易、未收到拒付通知等理由进行质证,试图逃避责任。陈建龙律师精准适用《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明确持票人对出票人享有法定追索权,清晰区分票据责任与基础合同责任,有力反驳了被告各项无理抗辩。对于C公司关于利息、诉讼费的免责主张,律师也逐一进行驳斥,坚持诉求合法有据。同时,协助法庭厘清法律关系,在法院释明后明确以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确保诉讼方向准确、请求合法。
最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陈建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票据款XXX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贵州XX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C公司全额承担。A公司XX万元票据本金及合法利息诉求全部实现,成功挽回企业资金损失。
陈建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一是优先固定基础交易证据,从源头上证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梳理关键流程证据,如票据流转和提示付款过程,以完整呈现票据权利的行使情况;三是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利依据,为庭审抗辩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