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长春,原告王X是被告李X的婚生女。20XX年,李X与王X之母张X协议离婚,约定王X由李X抚养。20XX年,张X通过诉讼将王X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法院判决抚养费由张X自行承担。后来由于抚养开支增加,张X作为王X的法定代理人起诉李X,要求其自20XX年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支付此前欠付的抚养费72000元。被告李X则辩称,法院此前已判决抚养费由张X自行承担,自己无支付义务,且判决后王X实际仍由其照料,因此拒绝原告诉求。
马云航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吉林长春地区,他接手此案后,将法律条文作为突破口。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是一直存在且不可免除的。马云航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擅长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的熟悉程度,使他能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关键,匹配本案对法律解读和运用的需求。
接案后,马云航律师首先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法院此前判决虽确定抚养费由张X自行承担,但这并不能免除李X作为父亲的法定抚养义务这一疑点。之后,他仔细比对相关法律条文,调查王X的实际生活开支情况,申请法院对王X的生活费用进行评估。在庭审中,他提交了证明王X生活开支增加以及张X独自抚养面临经济困难的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法定义务,结合当地生活条件,判决李X自20XX年X月起每月支付王X抚养费800元至其18周岁止,虽未支持欠付抚养费的主张,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抚养费的持续支付。结案前,马云航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原告方的诉求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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