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7年,丁XX与高X、汪X夫妇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丁XX谎称自办银行贷款,支付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然而,她并未申请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之后逃匿。同时,2017年间,丁XX为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因这些行为,丁XX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核心争议点拆解
第一,合同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丁XX签订购房合同后,支付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之后未支付余款并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及内部装修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扣除;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的价值,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合理扣除丁XX支付的款项,所以认定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也就是说,虽然房产有一定价值,但要把丁XX已经支付的部分去掉,剩下的才是她诈骗的数额。
第二,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丁XX自愿认罪,且无证据表明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同时也指出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丁XX自愿认罪这一情节属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中介公司赔偿与否和丁XX自身的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关系,所以不能将此作为丁XX从轻处罚的依据。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房产交易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购房能力和信用状况,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签订合同后,要及时跟进交易进度,确保款项的支付和房产的过户等手续合规。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印章使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伪造公司印章,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丁XX的罪行进行了公正的判决,既惩罚了犯罪行为,也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四川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认定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众多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等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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