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6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涉嫌盗窃罪,并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此案。田百川,这位自2021年起就在云南丽江执业的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
早在2023年9月15日,被告人赵XX就因涉嫌盗窃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法院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在2023年8、9月期间,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比如,他到丽江市古城区民某某家园,盗走被害人和某某停放在停车棚内的二轮电动车电瓶;到丽江市玉某某纳西族自治县黄某某镇尚某某国际小区,多次盗走不同被害人的电动车电瓶;还到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锦某某国际小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黎某某发现并控制,后被出警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查明,赵XX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
田百川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赵XX。他耐心与赵XX沟通,详细了解其作案背景、成长经历及心理状态。通过这次会见,田律师发现赵XX高中就读期间因学习压力过大、与家庭沟通不畅出现抑郁症状,案发时正处于治疗期,这一关键情节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同时,田律师细致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盗窃次数、涉案金额、退赔谅解等细节,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准备。
在调查过程中,田律师发现赵XX家属在案发后代为赔偿了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情节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田律师还进一步调查得知,赵XX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随着案件的推进,到了关键的庭审阶段。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重点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他指出,被告人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且案发时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田律师明确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法院全部采纳了田百川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这一判决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对待,给予了赵XX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长期羁押对其成长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其次,强调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依法惩处,又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再者,彰显了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田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最后,推动了家庭、司法形成合力,为赵XX的后续成长和矫正提供了助力,有助于他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通常会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此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是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尽可能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律师在其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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