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宁波,凌某、张X、关X、孙X陷入了一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风波。被告人凌某明知从上线处购买的减肥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仍向不特定对象销售,销售金额至少54836元。张X从凌某处购得减肥药后,同样明知其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继续销售,金额至少33710元。关X和孙X也依次参与到销售链条中,分别有12279元和1684元的销售金额。经鉴定,涉案减肥药产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陈宇翔,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拥有6年执业经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深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尤其在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这种独特的行业背景让他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精准的判断力。
面对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陈宇翔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仔细审查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为被告人争取权益的点。在庭审过程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被告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这些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陈宇翔深知此类案件的裁判口径和证据特点。在刑事辩护领域,他清楚地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他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让法官看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积极态度。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类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综合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分别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张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关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孙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涉案减肥药予以销毁,并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
陈宇翔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也充分体现了他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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