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3日,在中山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关注的案件。上诉人秦XX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这起案件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秦XX不服并提起上诉。此时,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自2021年开始执业、在中山地区执业的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邓泳怡律师,担任秦XX本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秦XX是未成年人,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2月起,秦XX以江门市两处房屋为据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利用网关、光猫和固定电话为诈骗人员架设、维护设备。原审被告人张XX受雇于秦XX,负责其中一处据点的设备架设与维护,为诈骗人员远程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诈骗人员冒充“客服人员”,以注销网贷额度、消除不良征信等名义诱导被害人转账,期间共骗取5名被害人资金合计144万余元,其中张XX负责的设备关联涉案金额38万余元。案发后,秦XX、张XX被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及秦XX违法所得7万元,二人已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秦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判决缴获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责令秦XX退赔剩余经济损失136万余元,张XX与秦XX共同退赔部分被害人剩余损失。秦XX对一审量刑及退赔金额认定不服,提出上诉。
邓泳怡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上诉人秦X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及一审审理情况,并全面梳理案卷材料。她明确了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原判对秦XX的量刑是否适当;二是原判认定秦XX的退赔金额是否合理。为了精准开展辩护工作,律师重点围绕秦XX的从犯地位、未成年人身份、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量刑情节,以及违法所得与退赔义务的关联性展开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犯量刑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辩护策略,并拟写了上诉辩护意见。
在调查过程中,邓泳怡律师在仔细研究案卷时,调取了秦XX与张XX的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扣押材料等证据。这些证据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案件的关键事实,比如秦XX的非法获利数额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从犯的退赔义务应按其非法获利数额确定。基于此,律师在二审庭审前,就明确了辩护方向,即强调秦XX作为从犯,应按其非法获利承担退赔责任。
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出庭发表意见,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这种情况,邓泳怡律师针对核心争议焦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她指出,秦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退赔部分损失,具备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在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从犯的退赔义务应按其非法获利数额确定,而非承担共同犯罪总额的退赔责任,原判责令秦XX退赔136万余元不当。律师结合之前调取的证据,清晰阐释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有力支撑了辩护观点。这一关键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让法院更加关注退赔金额认定这一核心问题。
最终,2024年3月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作案工具处理及退赔金额的部分判项;改判缴获的秦XX违法所得7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责令张XX退赔3500元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这一结果对于秦XX来说意义重大,首先,减轻了他的退赔责任,避免了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其次,体现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挽救原则,给予了秦XX改过自新的机会;再者,为类似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退赔义务的认定提供了参考;最后,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严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一直是重点和难点。对于从犯退赔义务范围的认定,不同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但总体趋势是,法院会更加注重证据的审查,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从犯的非法获利数额,以此来确定退赔义务。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会综合考虑其年龄、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给予适当的量刑和处理。邓泳怡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辩护,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