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郭X、李X等11名劳动者追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0多万元,执行公司无果后,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在郭X案一审缺席,虽提交306万元银行流水,但因打印问题及未备注,一审败诉。
执业14年的张远辉,深知资本认缴纠纷中证据的关键作用——过往处理多起类似案件,让他警觉到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案件走向的影响。张远辉要求股东打印306万元单笔转账回执,其“摘要”及“备注”栏均有“实缴投资款”内容,并与上诉状一并提交。此后,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赶在二审开庭前提交。
在李X案一审,张远辉当庭提交转账回执及验资报告。对方要求查询公司公帐明细,法官允许查询转账日期后一年的明细。在郭X二审中,张远辉向法官解释,若股东抽逃出资,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出具验资报告,法官不再纠结抽逃出资问题,郭X案二审改判股东胜诉。李X案一审也判决股东胜诉,认定抽逃出资证据不足。
张远辉在长期专注公司法纠纷中,形成了“证据补强法”。他建立了公司资本认缴纠纷裁判文书数据库,累计梳理100+份文书,总结出8个常见裁判分歧点。该方法已应用于10起类似案件,成功帮助股东胜诉8起,有效避免股东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为企业和股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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