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3月27日,在山东青岛平度市,青岛XX公司6号井发生一起重大事故。该6号井是公司超范围开采的非法矿井,也是历史遗留的废弃矿井,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20XX年5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于XX将6号井采掘施工承包给张某某,之后又经历了多次转包。20XX年5月4日,公司因未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被要求停产,但张某某在20XX年11月私自接通用电线路,继续违法开采。20XX年3月中旬,田XX从张某某处承包六号井一中段,后又转包给李XX、路XX,他们雇佣颜XX、陈XX等人采矿,最终在3月27日,颜XX、陈XX实施爆破作业时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缺氧窒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
20XX年1月5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并指控其情节特别恶劣。朱建波律师自20XX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作为前资深检察官,熟知办案流程,此时介入此案。他接手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详细查阅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包括合同、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从中梳理出事故发生的完整时间线。
朱建波律师身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企业高级合规师职称,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针对本案,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本案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属情节特别恶劣不当并予以纠正,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朱建波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先全面梳理案件的时间线和各个环节的责任归属,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准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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