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带来的文件袋里,有一张发黄的收款收据。上面写着“收到借款XX元”,有收款人的签字,但没有借款合同相佐证。这份收款收据对应的借款,债权人主张对方尚未偿还。原告A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受让该笔债权后,被告方庭审中否认借贷关系,抗辩无借款事实、无转账凭证、债权转让不成立。当事人带着这张收款收据找到河北衡水的任梦律师时,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举证难度较大。
任梦律师首先全面梳理多年交易流水、欠款明细单、工商登记信息、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之后,任梦律师结合双方长期交易习惯,论证虽无书面借条,但收款收据、转账记录、结算单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同时,任梦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补强证据链。
证据交换时,任梦律师提交了整理好的收款收据、交易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对方律师质证称: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且否认其他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法庭当庭核对证据后,要求被告方对收款收据及相关证据作出明确回应。被告方未能在庭上提供反证。
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根据收款收据、转账记录、结算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判决被告A、B、C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三被告负担。
那张发黄的收款收据,最终成为认定借贷关系的重要依据。它与其他证据一起,被装订进案卷。案件结束后,这些证据见证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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