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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环节,关键证据扭转建设工程纠纷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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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8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181003307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736223269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建设工程领域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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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聚焦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庭审中的对抗场景,展现了张志强律师在庭审中的专业表现,通过对关键证据的质证和有力辩论,为案件走向带来转机,体现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
庭审质证环节,关键证据扭转建设工程纠纷走向

庭审进入质证环节,原告方拿出一份工程进度确认单作为关键证据,称被告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法官仔细查看后,询问被告方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看法。被告代理人张志强律师在重庆合川执业,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颇为丰富,他起身回应,指出这份确认单虽有双方签字,但签字人员并非合同约定的有权确认人员,且确认单上的数据与实际施工情况存在较大出入。他随即向法庭提交了施工日志、监理报告等多份材料,用以证明实际工程进度与原告所提供确认单不符。

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因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告作为施工承包方,完成工程后向被告发包方索要工程款,被告则认为原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进度未达要求,拒绝全额支付。双方在工程验收、结算等环节产生重大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张志强律师在被告陷入困境时介入此案,全面梳理案件资料,寻找突破点。

庭审对抗后,法庭对张志强律师提交的证据予以重视,要求双方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经深入调查和专业鉴定,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应以实际施工情况为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实际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为被告方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起案件中,张志强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处理工程借用资质纠纷。庭审中,对方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张志强律师指出,虽合同存在借用资质情形,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且工程质量合格,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法院采纳了该观点,判决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判决生效后,被告方顺利按照新的结算结果支付了工程款。那几份在庭审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被整齐地装订在卷宗里,见证着这起建设工程纠纷的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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