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王先生于上世纪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多年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二人长期分居,形同陌路。更让李女士心寒的是,王先生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李女士默默承受了这一切,直到孩子成年自立,她才下定决心起诉离婚。但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王先生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李女士遂委托侯浩亮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的核心论证
王先生一方认为,虽然房子是婚内购买,但没有产权证,无法进行分割,李女士不应主张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而且他认为自己的出轨行为并未对李女士造成实质性的精神损害,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侯浩亮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房屋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王先生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并且,房屋为婚内购买,李女士对该房屋有一定的权益基础。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律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王先生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李女士的感情,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符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3.整体权益考量:从婚姻关系的整体来看,王先生的过错行为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李女士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到李女士的合法权益,给予她应有的补偿和保障。综合以上,王先生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女士应获得房屋的居住权。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关于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关于赔偿,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离婚,准予双方离婚。驳回王先生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纠纷中,很多企业(此处虽涉及婚姻,但类比企业错误认知概念)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无证房产就无法进行权益分配,出轨等过错行为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法律制裁。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即便房屋没有产权证,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一方的居住权益;婚姻中的过错方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类比婚姻中的过错方)的警示是,在婚姻关系中应遵守忠实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劳动者(类比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启示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侯浩亮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收集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精准运用《民法典》相关条款,为李女士争取到了居住权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庭审策略上,围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有力地说服了法官。
婚姻走到尽头,法律应成为人们最后的铠甲。本案中,侯浩亮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诉讼技巧,为李女士夺回了“家的主权”,让正义得以伸张,也让法律的温度在婚姻纠纷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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