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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投资纠纷的胜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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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6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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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虚拟货币投资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X以存在口头委托理财协议为由,要求被告段X退还投资款及利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从法律关系定性、法规运用、证据呈现等方面展开抗辩,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为被告避免了经济损失和经营不便。
虚拟货币投资纠纷的胜诉抗辩

段X接到法院的立案通知时,心中满是焦虑。原告张X称双方存在口头委托理财协议,要求段X退还投资款179867元及利息。段X深知此事的严重性,急忙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为其辩护。黎芳律师有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背景,是该律所的主办律师,在随州本地深耕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经验十分丰富。

黎芳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她先从梳理证据入手,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操作流程等。此前她处理过一起相似的资金流水案,深知证据链的重要性。通过这些证据,她发现原、被告之间仅为委托购买泰达币的代理关系,不存在委托理财协议。被告仅提供兑换操作服务,未承诺理财收益,未代管资金或进行投资决策,兑换后的泰达币已即时交付给原告,由原告自行控制账户及投资决策。

在法律适用方面,黎芳律师援引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庭审中,黎芳律师还指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注册平台、自行决策投资,应当对投资项目审慎甄别,其轻信高收益宣传而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同时,她提供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从未“拉黑失联”,原告所称“高收益诱导”系平台宣传材料,非被告发布。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且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引发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还承担了全部案件受理费1949元,且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未被法院准许,避免了被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经营不便。

在这个案件中,黎芳律师展现出了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能力,成功区分“委托购买虚拟货币”与“委托理财”的界限;政策法规运用娴熟,从根本上否定原告诉请的法律基础;完整呈现证据链,证明被告无违约或侵权行为;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抗辩,增强法官内心确信;有效控制诉讼成本,为被告避免了经济损失和经营上的不便。她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客户守住了权益底线,其专业能力也获得了法院和客户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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