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孟亮律师是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此次,他受陈先生委托,代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是陈先生,被告包括毕先生、庞女士、XXXX公司和XX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被告毕先生应偿还的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以及各被告的担保责任是否成立。
陈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借款协议、转款记录、《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和收条等,能证明借款事实和担保约定。但XX公司提出抗辩,称借款协议和保证书上的公章是已销毁的旧公章,借款实际未发生,涉嫌虚假诉讼。这里缺失的关键证据就是能证明XX公司对使用已作废公章签订担保合同的行为予以授权或事后追认,以及该公司实际参与借款协商、收取和使用的证据。
赵孟亮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明确XX公司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信息,确定旧公章的销毁备案时间;还收集了受理公章销毁备案证明、受理公章备案证明等,以证明XX公司旧公章的状态。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XX公司以公章作废为由否认担保责任,称借款协议是为诉讼制作,借款未真实发生。赵孟亮律师则回应,虽然合同签订时LPR四倍的规定未正式出现,但该利率条款系协议签订后补正或修改,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尊重陈先生的处分权。同时,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成立。对于XX公司的公章问题,因盖章时间晚于旧公章销毁备案日期,且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授权或追认,所以其盖章不能代表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毕先生向原告陈先生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X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并支付保全费;被告庞女士、XX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陈先生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
赵孟亮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紧扣合同效力与资金流向构建证据链条、精准适用法律条文、全面收集关联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论。通过严谨的证据分析和有效的质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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