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是朋友关系,张XX经营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时因资金周转,于2020年3月与公司共同出具借条向李XX借款100万元,约定2020年底归还,李XX按要求将款项转至指定账户。2023年6月,双方结算确认利息36万元,两被告重新出具136万元借条后仍未还款,李XX委托张琪律师诉至法院。张琪律师2017年执业,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
接手案件后,张琪律师首先对借条进行逐字逐句审查,发现借条上的签字和手印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他通过与李XX沟通,确认了签字和手印的真实性,并要求李XX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条真实性的证据。接着,张琪律师调取了银行业务凭证,仔细核对每一笔转账记录,发现其中一笔转账的时间与借条上的借款时间存在差异。他通过与银行联系,核实了转账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该笔转账确实是用于借款。张琪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单据,丰富的经验让他能快速察觉异常。
随后,张琪律师又对双方的聊天记录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其中有关于利息结算的内容。他将聊天记录与借条和银行业务凭证进行交叉核对,进一步证实了利息结算的真实性。在查证过程中,张琪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也为他提供了更多的专业支持和资源。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两被告需在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36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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